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我矿的防治水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矿井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 组 长:矿法人代表 副组长:金源矿矿长、副矿长、副监狱长、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 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并负责矿井防治水决策工作及矿井水灾预防和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解决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人力、物力和资金到位,并行使奖罚权。 第三条 矿井防治水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需各部 门分工负责,共同把关。地测部门负责提供水文地质资料和水情、水害预报,为防治水提供依据,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参与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审上报制定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会同技术、安全等部门排查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编审上报防治水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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