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粉尘监测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的粉尘监测工作,分析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危害程度,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现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测尘机构设置 (一)各矿井必须设置专职测尘机构,建立粉尘测定实验室和配置专职测尘人员。专职测尘人员的配备每个采区不少于1人。 (二)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的井下工龄,并经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测尘工作。 (三)矿通风科负责本矿范围的测尘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检查测尘人员的工作质量,了解、评价防尘情况,定期公布和上报测尘结果。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 (四)粉尘测定实验室按规定配备感量不低于0.0001g的分析天平、烘箱、采样器、气体流量计、秒表(计时器)、干燥器、滤膜等仪器和材料。 (五)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 二、测尘时间 (一)作业场所的总粉尘(以下称“全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每半月测定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