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起吊设备(重物)技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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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起吊设备(重物)技术管理规定 1、使用手拉葫芦起吊设备(重物)前,必须对手拉葫芦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各部件是否齐全、灵活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手拉葫芦带病起吊设备(重物),严禁使用不能自锁的手拉葫芦。 2、锚杆支护巷道起吊设备(重物)必须提前打注专用锚杆或锚索,且锚杆必须实行全长锚固,严禁使用支护设计锚杆(索)、钢带、钢筋梯以及金属网等作为起吊构件。起吊重量不超过2吨时,采用202200mm以上锚杆;起吊重量超过2吨时,必须采用222200mm以上锚杆,且起吊锚杆数量不少于2根。采用锚索进行起吊时,锚索设计长度应确保锚固到稳定岩层中的长度不少于1m,锚固力不小于180KN。 3井下起吊设备(重物)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经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起吊用的钢丝绳套及连接构件强度不得小于起吊设备(重物)的8倍,吊环拧入锚杆尾部螺丝后锚杆丝的外露长度不小于2mm。起吊时须派专人观察生根锚杆(锚索)及吊环,确保安全可靠。 4、架棚巷道利用工字钢棚起吊设备(重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必须将手拉葫芦悬挂在牢固可靠的支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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