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 矿井监控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矿井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全矿每一位干部职工都有保护矿井监控系统的责任和义务。 二、矿井监控系统是矿井主要的安全设备之一,除监控系统管理员、瓦斯检查员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得乱动本系统设备。三、矿井建立监测队伍,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同时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两门专业的知识。四、安全监测员实行设备包机制,对其管辖的监测装置认真管理。五、矿井设立监控中心室(微机房)和监测装置维修室。六、监测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表、装置使用月报和季报表、监测重点日报表、监测系统图。七、监测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都要符合规程规定。八、各种装置(包括分站、电缆、传感器、声光报警器、远程断电控制器等)实行分片管理,并随采掘生产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调整。各单位必须对辖区内的监测装置进行看管,发现报警或其它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生产调度室和安全调度室。九、各单位对辖区内的监测装置的电源更改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