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