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总则 1、矿井开采的煤尘都属于自然发火煤层。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必须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和工程师参加的防灭火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 2、井下火灾的定义 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或红炭。因生产过程中进行特殊工作,如电焊、放炮引起着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现灼热,温度超过70度的。 3)井下某区域内出现火、烟或风流中连续四次出现CO浓度达到或超过0.01%。 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的。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的电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发生自燃不能直接灭火而加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3、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仓库,并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仓库应有铁道与井下直通,消防仓库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补,保证足够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灾处理完毕后一星期内整理火区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报告。 二、井下火灾的预防 1、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进出口处设置防火铁门,并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设备不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