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技术专家工作规则 一、矿山安全技术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具有矿山安全生产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文凭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矿山(或尾矿库)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身体状况适应矿山现场工作需要。 二、专家由各市安监局和有关单位商专家本人同意后推荐,省局根据所推荐专家的专业特长、地域及审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并发文公布专家.。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三、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参加省局组织或省局委托的单位组织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和省局备案的矿山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以及矿山安全检查、咨询、评估等活动。四、本工作规则所涉的专家身份只体现在按本办法参与的有组织的工作活动中。专家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作活动的待遇,参照.同等情况,由组织单位确定,并由组织单位支付。专家应依法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费。五、根据工作需要,由省局或省局委托的单位临时组织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一般由3到5名专家组成。其中: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组,应有1到2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专家;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审查和三同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