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 监督管理类别 第五条第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