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 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