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综合防灭火安全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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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矿井综合防灭火安全措施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15条之规定“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故针对本矿实际情况,制定井上下综合防火措施如下,审批后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地面防火1、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2、不得将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3、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4、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且水池水量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5、副井井口房应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得妨碍运输和人员通行,并每季度维修一次。6、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7、井上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应设在井口附近,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8、每季度应对井上消防材料库和和其它重要场所的消防器材设置情况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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