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省煤炭工业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一、本矿矿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矿级领导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总工)的副矿长,以及矿长助理。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他矿级领导不得少于7次,如因当班应带班下井的领导不能下井,必须由本人与其他矿级领导调配,确保每班都有矿级领导带班。 三、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没有下井,且未请假或未找人顶班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四、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信息卡,安全员负责领导安全检查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调度室建立领导入井考核记录,对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次数的,当月每少一次下井带班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