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焊机领用、运输、保管、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持有电、气焊操作特殊工种证的人员方可使用电、气焊设备。 第二条 各队组需要井下电、气焊(割)作业时,严格按一焊一审批、一焊一措施、电、气焊设备一审批一入井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电、气焊设备的领用 第三条 电、气焊设备由各队组自行保管,由各队组派专人进行保存和管理。 第四条 电、气焊设备领用由各队组车间管理人员根据电风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记录登记发放。 第三章 电、气焊设备的保管 第五条 电、气焊设备使用队组的责任人是电、气焊设备的监督管理者,由各队组指定人员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 对电、气焊设备妥善保管,禁止损坏,丢失电、气焊设备。 (二) 定期对电、气焊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电、气焊设备完好。 (三) 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气焊设备。 (四) 不得让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电、气焊设备。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队组要建立本单位各类电、气焊设备清册、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