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爆设备的管理规定 一、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的管理范围 1、防爆设备:各种防爆电机、防爆真空开关、防爆电磁起动器、各种防爆水泵、耙装机、局扇、照明信号综保、防爆充电机、防爆电瓶车、防爆变压器、矿灯、喷浆机等。 2、小型电器:隔爆电铃、按钮、防爆接线盒、防爆灯具、隔爆型通讯信号装置、防爆型声光报警器、电磁阀、行程开关、转换开关等。 二、防爆设备的质量控制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增强责任心,从设备的选型、购置、维修、验收、仓储、发放、领用、安装、到维护保养等程序要层层把关,从严掌握标准,加强对防爆设备的质量管理。 1、防爆设备的选型及购置 防爆设备的选型由机电科负责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进行 调研,编写调研论证报告报机电矿长审批(集团统管统用范围内的设备除外)。 防爆设备的购置由使用单位提报购置计划,供应科负责按计划要求的规格型号采购,同时机电科应根据设备调研情况提出主导性建议,以供供应科在选择生产厂家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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