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第一条 明确安全监管和协调责任。外委施工单位及外协作业人员按照项目主管科室负责、在建车间安全监管、安全科督导监察的原则纳入炼钢厂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二条 严把外委施工单位准入关。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检维修资质,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特种作业资质。施工、检修单位要保证队伍的稳定性,搞好岗前培训,使现场作业人员有能力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对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单位,一律进行整顿、清理。凡进入炼钢厂承揽工程施工和检维修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3、法人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4、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5、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应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