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 特级用火作业 1.1 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的用火。1.2 当日20时到次日8时期间的一级用火。1.3 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罐区防火堤内的用火作业。1.4 环氧乙烷罐区及装车台区域的用火作业。2 一级用火作业2.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用火。2.2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首次用火。2.3 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内用火。2.4 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液态烃罐区防火堤外用火。2.5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油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用火。2.6 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用火。2.7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含35m)、70m以内(含70m)的区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