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专业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的工业用火管理。 第二章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四条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此类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固定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厂、处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一)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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