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小于30米;矿井每个中段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2、矿井必须有独立的能保障井下作业所需通风量的通风采场;通风不良好的掘进工作面(天井)和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按井下作业最高人数算供风量不得少于4m3(min/人)。3、提升设备、设施及安装、配合、连接等要符合有关安全规程要求,强度安全系数可靠,有防过卷、断绳、坠井和跑车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系统有灵敏、清晰、可靠的信号装置,并有专人负责管理。4、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口,须用罐笼或电梯升降人员,罐笼须装设能打开的活顶盖,应装设扶手、设阻车,装设不小于1.2m的罐门或罐帘,乘车人员按每人占用0.2m2底板面积计算,禁止人货同时升降。5、井下要有防水措施和排水系统。6、井下要建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接地。7、井下相邻巷道与采场之间,巷道和采场与采空区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