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 必须熟悉矿车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熟知矿车检修质量标准、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 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检修、检查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并悬挂停电作业警示牌。 第4条 机械设备运转中,禁止人员接触转动部位。处理故障时必须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 第5条 多人工作的场地,要分工明确、指挥统一、行动一致,但不得平行作业。 第6条 有关车、钳、锻、铆、电(气)焊、起重等工作,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并遵守有关工种的操作规程。 第7条 操作电力设备时,禁止带负荷停、送电。 第8条 操作起吊行车时,必须看清周围有无障碍,看清操作按钮(开关),防止开错。重物起吊后,重物下及运行前方严禁有人行走、停留或工作。 第9条 在操作运转设备中,发现异声、异状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转,检查处理。 第10条 工作时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