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为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发【2021】23号文件以及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21条之要求:“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扒弓煤矿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天数: 矿长月下井不少于12天,其中带班与工人同上同下不得少于6天。 副矿长、总工下井不得少于15天,其中带班不得少于8天。 2、矿级领导实行:“三、八”制,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 二、矿级领导带班要求 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对所经过的路线、工作地点、所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发现的“三违”人物的处理;隐患的排除等承当完全责任。 三、带班矿长应履行的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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