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含基建工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第二条 在油区、制氢站、加油站区围墙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第三条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第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特殊作业安 全措施票。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允许接入公用电网(正式运行的电源)。 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