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转变政府监管方式,实现科学监管,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基础数据库)安全,实现部、省和市三级信息系统数据的互联共享,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库,主要包括建筑市场企业数据库、执业资格注册及从业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诚信信息数据库。企业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2、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质企业(含外省进鲁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及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颁发的注册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信息。从业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 ;现场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造价员、试验员、测量员、监理
3、员、见证员、取样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和其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业人员等。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工程项目名称、类型、规模、造价等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质量检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其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信息。诚信信息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信息、注册人员诚信信息等,分为不良行为信息
4、和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和注册人员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等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或注册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优、社会认可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科技创新、获取专利、参加社会公益行为等信息。3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库按照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负责、资源整合、一数一源、信息共享、长远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第四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基础数据库建设,拥有本级基础数据库所有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间的基础数据库应实现互联互通。第二章 数据库建设和数据采集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
5、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以从业主体为核心,重点制定顶层设计方案和数据标准, 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共享交换中心,构建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整合和权威发布。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全省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规划、数据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二)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库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三)负责建立和完善省内统一的建筑市场企业、注册人员及从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数据库,制定我省数据采集、审核、交换、维护等相关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等工作。(四)负责建设和完善省级行政审批和资质管理、勘察设
6、计与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管理、4执业资格及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移动执法监督、培训考试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建设省级数据共享交换中心,采集、审核、交换我省的有关数据信息,并对相关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实现与部级中央数据库互联互通。(六)指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市基础数据库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和交换,整合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从业主体基础信息数据,构建“ 山东省建筑市 场监管与诚 信信息发布平台” (以下简称“发 布平台” ),实现权 威信息发布,接受社会 监督。(七)
7、运用省级基础数据库对全省建筑市场进行动态监管,构建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第六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为核心,重点构建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侧重工程项目建设环节和施工现场监管。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建立本级基础数据库和相关制度。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各市建筑市场企业、注册人员及从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数据库;制定本地区数据采集、审核、交换、维护等相关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等工作。(二)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部署和要求,采集、审核、交换本市有关数据信息,并对相关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5完整
8、性负责,实现与省级基础数据库互联互通。(三)运用本市基础数据库对辖区内建筑市场实施监管,构建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四)指导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工作。第七条 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来源如下: 企业资质信息从省级行政审批和资质管理系统中获取。上报的企业数据通过信息实名制来校验,上报单位应保证上报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各市通过省级数据共享交换中心完成与省厅的数据交换,实现共享协作。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和从业人员信息从执业资格及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获取。工程项目信息从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中获取,通过勘察设计与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施工现场管理、竣工
9、验收等业务应用系统进行采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工程项目信息与企业、注册人员、诚信信息关联,整合发布工程项目信息。诚信信息从省级行政审批与资质管理、勘察设计与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移动执法监督、执业资格注册和从业人员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中获取,并与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共享交换数据。6第三章 数据库数据管理和维护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及时更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健全和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业务应用系统,对各业务应用系统进行整合和升级。(二)健全和完善省级数据共享交换中心。按照
10、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定时上报有关数据,满足住建部数据库的信息采集需要;与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交换,确保各市定时向省级基础数据库提供有关数据信息;与山东省电子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共享交换数据。(三)健全和完善省市基础数据库数据定时交换机制,实现省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的及时更新,并对各市上报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健全和完善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完善本市基础数据库,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采用增量传输方式,定时上报有关数据,确保满足省级基础数据库的信息采集需要。(二)制定相关基础数据管理规定,确保基础数据库及时更新
11、;指导和督促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基础数据采集上报工作,并对县(市、区)上报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7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完整准确。(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规范管理省级业务应用系统,并对省级基础数据库的数据信息进行逻辑控制、审核和修订,确保省级数据库数据各项指标完整准确。(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级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数据交换进行规范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比对逻辑、数据核实等机制对采集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各项指标完整准确。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
12、令 147 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本级基础数据库操作、使用、用户身份认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确保系统安全运行。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基础数据库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本市基础数据库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第四章 数据库使用第十二条 基础数据库可应用于建筑市场权威数据信息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门户网站上设立发布平台,整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采集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建立与省8政府、工商、税务、社保、公安、质监、安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构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权
13、威信息发布管理体系,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第十三条 基础数据库可应用于建筑市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作为各地实施建筑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依据,用于对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进行行政审批、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跨省承接业务管理、投标企业资信评估、资质资格证书电子化管理等。第十四条 基础数据库可为建筑市场监管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支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企业、人员、工程项目等发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现动态监测及供求预测,进行政策研究,及时制定调整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体系建设等相关政策。第五章 数据库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基础
14、数据库实行专职部门和人员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和更新有关信息资料,承担本级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专职部门和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系渠道畅通,岗位发生变化,须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将人员变更信息上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可疑信息,应及时9将相关数据下载保存,并按照管理职责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记录备查,涉嫌违规问题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计算机犯罪案件时,应按照
15、应急预案,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 12 小时内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础数据库有关数据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基础数据库的安全。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级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将基础数据库建设纳入建筑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营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各市报送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对于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以及存在重大问题的进行约谈。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10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