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提升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矿用提升系统的设备和设施 第一条 提升系统是井下矿山的咽喉,也是安全生产的要害部位。为此,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设置专职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做到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二条 矿井提升系统的设备和设施包括:1.主机。由主轴装置、减速器、深度指示器、操作台等组成;2.控制传动和闸控部分。由主电机及控制系统组成;3.制动系统。由液压站、管路、阀、制动缸、制动闸等组成;4.井架及井筒设施。由井架、天轮、罐道绳(或钢罐道)等组成;5.箕斗提升的装置与卸载装置或罐笼提升装置。 第三条 各个提升系统必须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1,以下同)第6.3.5.10条所列的符合要求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还应设置第6.3.5.11条所列的保护与联锁装置。 第四条 提升系统的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完整无缺,技术状况良好,动作灵敏,工作可靠。 第五条 提升系统的设备和设施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