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防排水安全要求 一、露天矿山应设置防、排水机构。大、中型露天矿应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每年应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二、露天采场的总出人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都应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三、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四、露天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当遇特大洪水时,允许最低一个台阶临时淹没,淹没前应撤出一切人员和重要设备。 五、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应及时圈定、设立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站的电源应不少于两回路供电;任一回路停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各排水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七、矿山所有排水设施及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 八、临近采场境界外堆卸废石,不得使排土场蓄水软化边坡岩体。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