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第二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是判别矿用产品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检验内容包括安全性能检验、使用性能检验两部分。第三条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四条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依据相关产品检验规范进行。产品检验规范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制订;没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制定产品检验规范,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二章 安全标志检验分类第五条 第五条 安全标志检验分为新产品检验、定型检验、主要性能检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五种类型。第六条 第六条 新产品检验:指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