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印章管理工作规定 为加强客运站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印章是车站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车站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车站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车站的利益,制定印章管理规定。第二条 车站站长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第三条 车站各类印章由各班组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第四条 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员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第五条 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第六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职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职工持有单位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七条 车站各班组及职工因工作需要使用须由班组长申请,经车站领导审核同意。第八条 经车站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