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房及出租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库区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各类安全事故及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业部库房安全管理规定、xx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名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公司制定的库房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00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安全管理规定。 1、库区、生活区、库房设办公室、驾驶室内严禁吸烟,并不得驾驶室内烟头随意丢弃在库区和生活区内。如有违反者给予50-100元的罚款。 2、库房、库区、生活区、严禁使用明火,如确实使用明火(如:电、气焊、喷灯)施工作业的,必须到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开具动用明火申请单,并签订动用明火安全规定办证书,操必须持有国家认证资质的人员,方能施工。 3、库房内、生活区、办公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物品及各类违禁物品。 4、未经分公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单位的任何空地,存放单位和个人商品和物品,若需露天和暂时存放,必须经过分公司领导同意,方能存放并按平米进行收费。 5、库房内应使用低温防燃性照明灯具或防爆灯,不准使用碘钨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