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岩)与瓦斯突出安全规定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滚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消,并报省级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本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仿制突出措施。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