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动火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炼钢厂动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集团公司动火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炼钢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动火审批管理制度(一)动火作业等级划分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动火作业。1、一级动火作业禁火区域;油罐、油箱、油槽车,储存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油库(站)、变配电所 (站、室)、液压站(设备本体、管道管路)、电缆遂道、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加工场所、皮带通廊(保温材料为可燃物)、填料式冷却塔、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AQ 30222021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规定的特殊动火作业;其它遇明火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2、二级动火作业:皮带通廊(保温材料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