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 一、监测监控系统的装备 1、 矿井应按规程规定装备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备用量不少于20%。 2、 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3、 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 4、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5、 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式、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版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6、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7、 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都应符合规定。由于瓦斯超限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