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1 、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有200 立方米以上的水量。 2 、井口、主扇房及瓦斯抽放泵房附过20 米内不得有烟火存在,严格入井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入井。 3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和喷灯焊。井口房、井下蛔室及主要进风巷需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有经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 4 、井下铜室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 5 、井下大巷消防管路必须每隔100 米设置支管和三通阀门(阀门必须能开关),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消防水管末端距工作面煤壁不得超过20 米,末端用胶管接至采面,并保证上下胶管能在采面中部、相交。 6 、井筒、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进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酮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 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 、必须在井下消防材料库中配备10 台以上的灭火器,各机电恫室、检修地点、井底车场及各采煤工作面进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