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照明管理制度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安全规程要求,为了保证井下作业场所和火药库照明安全,防止电气危害,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2、采掘作业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3、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路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人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4、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越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二、.器材库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器材库硐室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以下规定: 贮存.器材库房的用电负荷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宜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进敷设。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砼杆和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