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矿领导干部对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深入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稳步运行,根据国家、省和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关于领导带班下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带班下井次数: 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次数,主要负责人不少于5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不少于10次,总工程师不少于10次,副总工程师不少于12次,矿长助理不少于12次。 二、带班下井职责: 1、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针对井下的现场实际情况,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协调指挥。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格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 3、检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指导、协调解决井下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 4、井下发生事故后,带班领导要盯在现场,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及处理工作。 三、带班下井权利: 1、有权指挥协调当班井下生产系统、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2、有权对所在区域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