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 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