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一)矿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和发布本单位安全、职业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置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技干部,支持安技干部开展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和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落实。 (四)矿长应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教训,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布置年度或阶段性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五)审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及相应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每月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 (六)坚持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