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文地质观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矿井的水文地质观测工。二、上岗条件第2条 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3条 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规定。第4条 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知识培训,掌握一定的防灾和避灾知识。三、安全规定第5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操作。第6条 必须掌握矿井水文地质的观测、分析方法,以及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的管理制度。第7条 提交的各类成果资料必须经技术主管或分管科长把关审核。水文地质观测结果应及时复查、核实,确保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真实可靠。第8条 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编录、总结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第9条 发现重大水害隐患,必须及时汇批,紧急情况应直接向矿凋度室或矿有关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第10条 对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必须有两人以上,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