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采场和排土场安全规范 一、采场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任何人禁止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测量基点时,应经公司计划技术部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2、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在边界2米范围内,如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 3、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米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4、因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行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禁止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6、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装置。上、下台阶之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台阶(踏步)或路堑作人行通道。 7、采掘、运输、空压机、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 8、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