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露天采矿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种形式的露天矿山、采石场(简称矿场)。 第三条矿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 第四条开办矿场,应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第五条各矿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场长(经理)全面负责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施工人员,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各负其责。矿场实行承包经营时,由承包人履行矿场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条各矿场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