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大危险源”控制法在施工中的应用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之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所谓“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或设施)。安全生产法之所以有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大量聚集的地方,存在着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对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业人员及时识别和控制重大危险源,全面地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及具体的危害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推广和使用重大危险源控制法是保证施工生产的需要 建筑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简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