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通则 1、 凡是在露天矿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矿有关防火规定,加强安全教育,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 矿长为本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段长为各基层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火责任状。 3、 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火。 4、 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防火坑、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5、 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6、 用火部位要设防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7、 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定的地点。 8、 凡用灯火照明,都要将灯火放置在安全地点,离开现场时要将灯火熄灭。 9、 禁止在电烤、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10、仓库严禁带入火种,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库内物品的存放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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