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督,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3、适用范围:门店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过程管理。4、责任:门店质量负责人负责实施本制度。5、定义:5.1、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指怀疑而未确定的药品不良反应;5.2、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5.2.1、导致死亡;5.2.2、危及生命;5.2.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5.2.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5.2.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5.2.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6、内容:6.1、药品不良反应,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有害反应;6.2、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