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第一条、值班制度 (一)、下属煤矿企业实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第二条、值班人员范围 (一)、下属煤矿企业: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和副总工程师。 (二)、矿井及以上单位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本单位领导干部值班。 第三条、值班时间 (一)、下属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在所属市区境内的安排值班,在市区境外出差的不安排值班。 (二)、 领导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值班时间为24小时,原则上从当日8:00到次日8:00。 (三)、下属煤矿企业在法定假日放假期间,矿井在法定假日放假和双休日期间应安排矿领导值班。 (四)、法定假日放假期间,下属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值班时间原则上按24小时,也可以按8小时或12小时。 第四条、值班职责 (一)、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按程序处置安全生产紧急事项。 (五)、检查劳动纪律及各单位值班工作情况。 (六)、向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