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