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企业总平布置中的防火规范 一、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 1、氯碱企业涉及氢气、电石、乙炔、氯乙烯、苯的厂房为甲类厂房,如氢气处理、氯化氢合成、电石库、乙炔发生和清净、氯乙烯单体制备、聚合釜厂房、环己酮生产厂房、三氯乙烯生产厂房等均属于甲类厂房。涉氯的厂房均为乙类,公司氯气处理、整流变电、冷库的厂房均为乙类厂房,树脂离心干燥和仓库、变配电站、装置控制室的厂房为丙类厂房。 2、同一座厂房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1)表3.2.1的规定。但甲、乙类厂房,甲、乙、丙类仓库的耐火极限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1)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