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