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药品退货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门店退货药品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3、适用范围:门店退货过程质量管理实施过程。4、责任:门店质量负责人实施本制度。5、定义:5.1、药品退货:指顾客退回药品、进货退出药品、既在进货验收、在柜养护、销售复核、顾客退回各项环节发现的有质量不合格的、配送中心通知退货的、滞销的药品。6、内容:6.1、各环节退回药品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在质量无异情况下,门店应及时将货退回公司:6.1.1、上级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不准经营的品种;6.1.2、自购进三个月以内的滞销品种;6.1.3、公司通知收回的相关品种;6.1.4、顾客有过敏、不良反应情况的品种。6.2、以下情形公司不予退回:6.2.1、药品包装有污点、陈旧、退色的;6.2.2、原包装已拆封过的;6.2.3、批号不符,无随货票据的;6.2.4、门店自已要求购进的,活动期间一次性购进的;6.2.5、由于门店自己保管不当引起质量不合格的。6.3、门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