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特制订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各站、食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 (二)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活动馆; (三)脱水站,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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