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察办法 一、总 则 1.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21146号,以下简称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通知)、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2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2133号,以下简称建设完善规范)规定,结合山东省煤矿实际,特制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监察办法。 2.本监察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煤矿“六大系统”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察办法的修定,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察、协调指导等工作;各监察分局依据监察办法、上级文件规定和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