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矿职业卫生科根据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永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100元/天进行补助。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由生产科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各区队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月向矿职业卫生科报告,矿职业卫生科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生产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