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 矿的职业卫生工作由劳动保障委员会负责,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办公室,配备1名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劳动保护督查员。 二、劳动保障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在矿的贯彻和执行; 2负责对矿属各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治理,职业病防治、劳护用品发放等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3负责检查、考核各单位劳动保障工作; 4负责对生产作业场所粉尘的监测; 5督查各单位劳动保护工作和员工个体保护行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各生产单位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粉尘防治等章节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发生,努力降低尘肺及其它职业病的发生率。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凡招收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新员工,必须经员工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