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排放瓦斯安全措施 1、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有关领导负责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凡参加审查、贯彻、实施的人员,都必须签字备案。 所有停电开关必须悬挂停电警示牌,并由停送电电工负责看守。2、参加排放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末到岗或末下达排放命令之前,不得排放。3、 只有当断电撤人、警戒等上述工作就绪后,现场指挥人员方可下达排放命令,当排放工作末严格执行排放措施或排放过程中出现不安全隐患时,现场指挥和监督人员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或停止排放。4、排放瓦斯人员的升入井人数、时间,救护队排放负责人必须及进向调度、矿调度、矿总工程师汇报。5、排放瓦斯前,必须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同时,还必须使独头巷道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6、排放瓦斯时,应有瓦检员在独头巷道回风流与全风压混合处,经常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独头巷道送入的